明确精神暴力也是家庭暴力、切实践行”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为家暴受害人提供人文关怀和专业判断、各部门联动为受害者构建安全闭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八个反家暴典型案例,穿透家暴”迷雾“,彰显了司法的鲜明态度——
对家庭暴力“零容忍”!
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家庭暴力从不是私密的“家务事”,而是必须被置于阳光下的社会之敌,是法律意义上必答的“是非题”。
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8个反家暴典型案例,针对当前涉家暴案件的实际情况,着重展现人民法院在法律适用、证据认定及处置措施等方面的思路。
家庭暴力的本质与核心在于控制。反家暴不仅仅是关于拳脚相加的控诉,那些无形的精神操控、冰冷的语言凌辱、多种方式的胁迫,同样需要被一并推上法律的“审判席”。而对于家暴中的受害者,司法也将给予全方位的保护。
走出隐秘的角落:精神暴力也是暴力
被公众称为“PUA第一案”的牟某虐待案,入选此次反家暴典型案例。
2019年1月起,牟某因纠结同居女友陈某以往性经历,心生不满,持续采取凌辱、贬损人格等手段,对陈某实施精神摧残、折磨,言词恶劣、内容粗俗,致使陈某不堪忍受而自杀。法院对牟某以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该案当年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公众主要聚焦三个问题:婚前同居男女可否认定为法律规定的“家庭成员”?精神暴力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虐待”?陈某自杀行为是否归咎于牟某的精神暴力?
最高法明确,与行为人具有共同生活事实,处于较为稳定的同居状态,形成事实上家庭关系的人,可以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家庭成员”。持续采取凌辱、贬损人格等手段,对家庭成员实施精神摧残、折磨的,属于刑法规定的“虐待”。实施精神虐待致使被害人不堪忍受,处于自残、自杀的高风险状态,进而导致被害人自残、自杀的,应当认定虐待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关于该案,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牟某与陈某的共同居住等行为构成了实质上的家庭成员关系的共同生活基础事实,二人的男女婚前同居关系应认定为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关系,牟某符合虐待罪的犯罪主体要件。从辱骂的言语内容,辱骂行为发生的频次、时长、持续性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而言,牟某对陈某的辱骂行为已经构成虐待罪中的虐待行为,且达到了情节恶劣的程度。在陈某精神状态不断恶化、不断出现极端行为并最终自杀的进程中,牟某反复实施的高频次、长时间、持续性辱骂行为是制造陈某自杀风险并不断强化、提升风险的决定性因素,因此与陈某自杀身亡这一危害后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除了言语可以化为刺向亲密之人的“利刃”,以自身安康相威胁同样是一种精神暴力。